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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多少判死刑”要有个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22:01 人民网

  网友:吴应海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一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的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因统一量刑标准,试图破解“贪污多的没判死刑,贪污少的反是死刑”这类问题而引发了广泛争议。(《中国青年报》9月19日)

  出台这么一个《指导规则》,引起人们的争论是必然的,因为这牵涉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其他各国法律一样,也赋予了法官很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用量刑规则来把“收多少钱判几年”之类的事定得一目了然,那就有可能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就会成为“木偶”,判案就类似做加减乘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有被变相剥夺了的可能,这样做当然要遭到质疑。但是,如果法律对一些重要事项不作出明文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又明显过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又确实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

  那么,量刑到底要不要相对统一呢?对惩治其它犯罪我不敢表态,但我觉得,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时肯定要,特别是“贪多少判死刑”必须要有一个统一标准。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出台一个“贪多少就判死刑”的标准,能最大限度的铲除掉司法腐败。《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那么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没有统一的尺度,10年到死刑就全凭法官说了算,这显然为法官徇私枉法大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明确规定“贪多少必判死刑”,能确保司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均衡,给犯罪分子一个相对的公平。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了死刑,可这之后,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仅被判了无期徒刑,而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另有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余元,不明来源财产人民币1901万余元,居然一审也只被判了个死缓,如此“生死之别”的判决,不禁让人生疑:这是按照同一部法律判的吗?法律的公正性无形中大打了折扣。可如果有个“死刑标准”,判决就不至于出现如此大的落差,就会让人口服心服。

  最后,给“贪多少必判死刑”一个标准,也是严打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这几年,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在一些行业,用“前腐后继”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为什么贪污受贿者越打越多呢?虽然主要原因是相关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监督形同虚设造成的,但与贪污获死罪的标准越提越高、“严打不严”也有很大关系。如果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格杀勿论,那么,那些“千万巨贪”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多了。

  当然,给“贪多少判死刑”定标准,并不意味着要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不过是把这种自由权压缩到了一个更合理的空间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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