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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能否杜绝“见死不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6:36 深圳商报

  医院见死不救将面临处罚。日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我的印象中,像深圳这样出台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国内还不多见。然而罚款是否能杜绝“见死不救”?

  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舆论的极大关注。从这个角度,深圳做法的确可以在一程度上,弥补相关法规的缺失。但是,如果治理的手段仅仅寄希望于罚款,而不能从根本上改良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仍将难以拒绝见死不救事件的再度重演。

  医疗体制问题何在?在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医疗卫生领域改革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过度市场化倾向。针对医疗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将医院推向市场,是过去一段时期的一种主流认识。然而过度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它不仅直接颠覆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公共物品性质,而且大大降低了弱势人群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造成了一个社会“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医院而言,要算清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和可能无限投入的救治费用这笔帐,并非难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深圳的“条例”仅规定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医院可起诉。谁能保证,医院一起诉,病人就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对此,公共财政是否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要真正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就必须纠正现行医疗体制中的过度市场化问题。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这才是希望所在。

  作者: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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