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驻深圳办事处原副主任贪污受贿37万被判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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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8:13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通讯员 马红梅 王海峰 记者 陈川)陕西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原副主任汪孝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2.2万元,非法收受工程承包方工程回扣款5万元。昨日,省高院依法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汪孝洋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现年58岁的汪孝洋原系陕西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广东省东莞市秦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陕西农副产品(广东)直销市场负责人。2003年9月12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8月,汪孝洋与秦莞公司一业务员负责推销直销市场经营商铺。汪孝洋利用保管销售款之机,先后窃取19.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购买住房。次年5月,汪孝洋指示秦莞公司一副总经理以直销市场“清理土石方”等名义,用两张假发票将19.2万元冲抵。1999年7月,汪孝洋在秦莞公司与广东某大冷气设备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该公司经理利某给予的回扣5万元,并据为己有。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汪孝洋借秦莞公司支付装饰公司冷库设备维护费之机,采取虚增工资的手段,共从秦莞公司套取现金13万元据为己有。 今年6月,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汪孝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其贪污、受贿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汪孝洋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昨日下午,省高院在西安市看守所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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