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规定工资支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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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8:4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陕西开全国先河 本报讯从10月1日起,陕西省将实施《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标志着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进入法制化轨道。 拖欠三个月工资单位要交保证金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条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对于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职工休息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对拖欠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将其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单位。凡纳入重点监察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用于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恶意拖欠工资单位要付补偿金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西安晚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