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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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4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北京讯 (记者曹丽辉)记者昨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我国已进入家电淘汰报废高峰期,为此我国初步建立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据了解,《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拒绝回收消费者废旧家电的家电经销商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捐赠报废家电 《条例》对废旧家电的范围规定为,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对于废旧家电的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而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旧家具应在指定旧货市场出售 《条例》还规定了旧家电的销售渠道:应当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 对于违反规定不接受家电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回收废旧家电,或拒绝回收消费者废旧家电的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条例》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