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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粮食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0:10 新华网

  记者从自治区粮食局获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9月20日起,我区开始实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今后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将实行市场准入制。

  实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后,在收购粮食前,经营者必须按通告内容和时间,及时到相应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只有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设立和变更登记手续,才能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在收购时,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或者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据了解,目前,我区从事粮食收购的主体2000多家,极大地活跃了市场,方便了居民。采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许可准入的方式,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允许多渠道、多成分的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市场竞争,搞活粮食经营,促进粮食生产。通过对粮食收购环节这一源头的把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

  自治区粮食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粮食部门将依法行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除有关证件封皮费用外,办证过程中不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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