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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买房别人却住着双方都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0: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9月20日讯(记者 李科实习生王海艳)吴先生2年前购买了原单位的一套住房,而且办理了所有的手续,但没想到在这房子里居住的高女士怎么也不认同这笔房产交易。2年多过去了,房子还是由高女士住着。

  据吴先生的妻子金女士讲,他们夫妻俩都是原东风汽车公司淄博技术服务站(2003年破产)的职工,2002年4月通过公告,他们购买了原单位在张店天晓小区74号楼2单元5层西户的房子,此后单位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但是买房之前,原单位同事高女士已经住在这里。吴先生买房之后,高女士迟迟不肯搬走,她认为房子她一直住着,单位卖房她应当有优先购买权。今年4月13日,吴先生只好把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搬出房屋。

  没想到,高女士6月1日又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高女士认为,她1995年曾向原单位交纳了1万元的住房集资款,此后就一直在此居住,如果原单位要卖房子她应当有优先购买权,但2002年单位卖房时她并不知情,因此淄博市房管局为吴先生办理房产证严重违反行政程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撤销吴先生的房产证。

  张店区法院6月3日因此依法中止了吴先生的民事诉讼,要求此案应以高女士状告房管局的行政官司结果为依据。而8月下旬张店区法院作出行政案件裁定书:因找不到该案第三人原东风汽车公司淄博技术服务站破产清算组而中止诉讼。

  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秦鹏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因为高女士与原单位并非租赁关系,因此不应具有优先购买权。

  吴先生认为,他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原单位破产之前,因此原东风汽车公司淄博技术服务站破产清算组参加诉讼与否与行政诉讼案并无利害关系,而且淄博市房管局提交的证据充分、形式完备,他于9月6日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书,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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