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三类霸王条款 消协:十一出游莫重蹈覆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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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0:39 新华网 |
尽管离“十一”黄金周还有两周时间,但计划随团出游的市民已着手与旅行社签约。根据往年黄金周之后的反馈情况,消协部门日前对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列举和剖析。 消协人士认为,常见的“霸王条款”有三类:其一是减免旅行社自身责任。如一些旅行社规定:消费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而实际上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其二是增加消费者义务。如一些旅行社规定: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消协人士指出,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该条款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不公平条款。 其三是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如一些旅行社规定:甲方(消费者)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经营者)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在旅游开始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消协人士认为,消费者违约时需支付经营者已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而经营者违约则只支付违约金。另外,为消费者设定的违约金金额有失公平。 消协人士特别指出,在以往处理的一些上了法庭的旅游纠纷时,如果旅游合同中未注明的概念,法院一般都会按惯例执行。这对消费者是平等的。但如果合同中已签下了上述“霸王条款”,即使有不妥之处,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按合同执行。因此,消费者在签约前还得看明白后再作定夺。(记者华诚实习生 盛巍)(来源:江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