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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罚了事 医院见死不救也有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1:04 人民网

  网友:许斌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适时出台。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同时还对急救及医疗程序做了相应的规定。(见《南方都市报》)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急救及医疗过程完成以后,出现逃费情况怎么办?《条例》中规定说在逃费超过两个月之后,可提请司法解决。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医方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胜诉绝不意味着可以顺利拿到被拖欠的相关费用。众所周知,执行难一直是困绕社会的大问题。我们不排除一部分人恶意逃费,但尚有相当一部分可能确实无钱支付。当病人需要急救时,很可能病得很重,要花费相当高额的医疗费用,出现后一种情况的可能性自然更加大了。如果医方胜诉的结果只是多了一张明确标有应付款项、日期却不可能真正兑现的判决书,胜诉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这些年有很多关于此类事件的报道,一种角度谴责医方见钱眼开,不收钱就任由病人俳徊在死亡线上;而换一种角度,也时有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先行救治了大量危重病人却收不到相关费用,并最终形成沉重包袱的报道。两相对照,医方究竟要怎么做才好呢?救死扶伤固然是天职,但我国的绝大多数医院早已成为实际意义上的经营实体,类似无米之炊的行为做多了,可能连自己的生存都维持不下去,“皮之不存”,还谈什么救助别人呢?

  不彻底解决医方的后顾之忧,纵使《条例》顺利出台,也可能遭到明里暗里有意无意的抵制并最终落实不下去。类似情况并不鲜见。往往政府出台一项救助措施,然后就大张旗鼓交由具体部门实施,但具体部门实际上无能力实施,热闹一阵后就不了了之了。事出有因,也不可能根据事先拟定的相关条款对具体部门实施处罚。于是救助措施打了水漂。

  依照《条例》,医方不仅要克尽职守,还要因此承担极大的经济风险,而这份风险,本来不应该由医方来承担的。保证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得到适时救治,这关系到公共安全。既然救治是无原则的,就一定产生费用上的风险,这是建立公众安全体系的必然代价,其风险费用当然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承担。

  美国一直奉行先救治后谈钱的原则。任何一个危重病人送到医院,通常会得到必要的治疗。同时也会产生大量逃费或交不起费用的情况,但医方不怕,因为风险不由医方来承担,相关费用自有地方财政的专项基金来“买单”,需要医方做的,就是竭尽所能救死扶伤。

  相关经验可否为深圳借鉴呢?在地方财政支出体系内设一个专项基金,一旦出现欠费现象,相关费用先从专项基金中调拨支付,并严格按事先约定的市场标准支付。不仅仅考虑直接药品、器械的损耗,还要考虑医方的服务费用与合理利润。这样医方一方面尽到了本份,另一方面也有一定收益,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还会限收、拒收病人吗?

  至于是否以法律手段向欠费者追索费用,那是政府的事,己经与医院无关了。其实追索这档子事,恐怕也值得商榷。对于那些确因贫困而无力支付者,政府是否可以考虑以人道援助的名义直接冲销了呢?给任何人及时的医疗救援本来是现代社会应该做到的。这样也许会给一些恶意逃费者提供逃费的机会,但只要因之令更多的人获得了及时救治,这一点点“漏洞”又算什么呢?其实十全十美的管理体系根本就不存在。

  所以深圳市有关部门,或者当其它地方仿效深圳市实行同等医疗救助办法的时候,是否要考虑先行解决医方的后顾之忧,将及时救治与公共安全、人道救援等紧紧联系起来呢?还应该将专项基金的设立、来源与使用情况提交至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有钱可用、用之有规。唯其如此,才可能保证《条例》真正落在实处,对违规者施以重罚也才是真正的师出有名。

  推及其它,或许在制定任何政策措施的时候,都应该切实考虑并解决承办部门的实际困难,不管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全社会的责任转嫁到部门或实体头上。否则任何条款规定都可能演变成部门、实体的不能承受之重,最终沦为一纸空文,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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