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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超市几颗果冻竟罚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8: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杨绪忠)“拿了超市几颗果冻,结果被超市保安罚款500元。”近日,年仅16岁的中学生小刘(化名)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反映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件难以启齿又令人气愤的事。

  偷拿几颗果冻挨赔五百

  小刘在信中说,本月初,他在海曙区一家大型超市买果冻,当时因为贪小便宜,把已称好且已封好的袋子私自拆开又“放”了几颗进去。这一切都被超市里的摄像头拍了下来。等小刘结好账出去时,被超市保安带进了超市的防损部。刚开始,他们的态度挺好,像长辈一样教育他,当小刘为自己的行为流下悔恨的泪水时,他们就拿出一份表格让他填写,而且要求小刘在旁边注明“偷了超市东西”几个字。当这一切都完成后,保安马上变了脸,声色俱厉地问他“是私了还是公了”?并解释说:如要公了,就把小刘送到派出所去,让他的父母亲或学校老师把他领回去。如要私了,他就得赔偿超市500元钱。并说这是超市规定。小刘被扣下学生证后,回去向同学东挪西借凑齐了500元交给了保安,这才取回了自己的证件。

  超市对此予以否认

  昨天,这家超市负责公关宣传的一名工作人员和防损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否认。称公司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当记者问及公司如何处理类似事件时,他们说,一般都是对贪小便宜者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最多叫他们将所“带走”的商品按原价买走。对于蓄意偷盗的,他们直接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当记者问:是否可以看一下超市处理类似情况的记录表时,他们说这些资料属于公司机密,只有警方有权查看。

  律师点评本版法律顾问、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姜洪明律师认为:如果超市确实向小刘收取高额损失费,这实质上是变相罚款,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正当性。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超市在此情况下没有处罚权,不可以对小刘罚款。如果小刘交了罚款,该款项应当由超市返还并支付利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他人的小错误向当事人索取大量钱财的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当然小刘应该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勇于承认错误,改正自己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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