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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辣时评“过头税”与“指标崇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13 千华网-鞍山日报

  新闻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公告称,在经济欠发达的内蒙古、江西、四川等地区,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计划征收“过头税”10.02亿元。四川德阳蓝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上缴的所得税居然是该企业应缴税款的7.63倍,其中包括德阳市什邡市地税局为了完成所得税任务而征的“过头税”。

  如今,“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不仅成为税务部门的重要原则,而且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条款,可这样置法律于不顾的事情,为何频频出现呢?长期以来,税务部门采取计划管理,年初从上到下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再由下至上层层上报计划落实情况。税收计划最终分解到基层。这种做法有很多弊端:税源充足的地区,容易完成任务,出于对来年的考虑,对漏征漏管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税源少的地区一年忙到头,为了完成任务而“人为注水”,于是便出现了竭泽而渔、“寅吃卯粮”这样违背客观规律的事情。由此可见,税收指标是“过头税”存在的现实土壤和诱因,问题出在下面,而源头却在上面。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促进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有源泉。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应属同步,应该随着经济增长而“水涨船高”。同样,税收收入也是一种经济状况的客观反映。税收部门收多少税取决于税源状况,这本身是无法预先准确计划的,也不能进行人为控制或调节。在我国,许多人头脑中还存在着计划色彩很浓的“指标崇拜”,凡事都搞行政命令和层层“下任务”。由于“指标”是带有点强制性的,与政绩考核相关联,为完成上级“指标”,只好再往“下级”压。特别是到了每年的年底,眼看日子一天天过去,“指标”还差一大截,一些部门就搞突击,也就难免有“乱来”行为。笔者以为,要彻底杜绝“过头税”,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压缩其执法的“弹性空间”;二是要改变目前的目标考核办法,将税收指标转为像GDP一样的预测性、指导性指标,而把是否依法足额征税作为唯一的考核指标。(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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