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改变用途要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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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28 南方都市报 |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公共文化设施改变用途要听证 【昨天,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期4天。本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关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立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还将听取和审议《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草案。】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通讯员任宣)擅自拆除或更改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将遭法律严惩!昨天,《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涉及变更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在上一级政府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作他用,如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征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经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协议并给予经济补偿,临时占用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天,其补偿费用应当用于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