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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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桂文通讯员任宣)昨天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草案)》规定,涉及变更重要或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在上一级政府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按照条例,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社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与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作他用,如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征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要或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举行听证会。 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经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签定临时占用协议并给予经济补偿,临时占用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天。 擅自改变文化设施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