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10月1日起在广西检察机关试行(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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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3:48 人民网 | ||||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改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质量、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人民监督员是由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确认后产生的。依照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 此次确认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大多数,他们分别来自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基层组织,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今年10月1日起,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在广西南宁、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贵港、来宾等8个市级检察院及所辖的69个基层院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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