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法统一量刑标准引发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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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7:40 中国青年报 |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台名为《量刑指导规则》的法律文件。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做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中国青年报》9月19日)此举迅速引发争议。 据说,这个规则出台后受到许多基层法官的欢迎。何也?因为根据这一《规则》,审判难度将大大降低。江苏省高院的《规则》等于给了法官们一把尺子,他们只需查清犯罪金额即可,量刑问题则变得十分简单,用《规则》这把尺子一量,应判什么刑罚一目了然,根本不需要进行艰苦细致的法律思考。何况,按照《规则》办案,基本胜算在握,风险最小,不用担心办错案件挨批,或被改判和发回重审。 无论江苏高院出台这个法律文件的目的是多么高尚,但在客观上会导致法官的偷懒。正如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上也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虽然都是腐败案件,但由于犯罪人不同,犯罪情节不同,犯罪数额不同,犯罪前后的态度不同,因此每一个腐败案件在适应法律时,理应有所差别。这时需要法官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进行法理上的思辨,尽可能按法律的本意适用法律,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 如果“只要犯罪数额相同”,就必须判处相同的刑罚,那么法官的“活儿”就太简单了。只要会加减法即可。《量刑指导规则》实际上把法官变成了“法律工匠”。这样下去,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只能走下坡路。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我们的法官还是比较好当的。因为我们有成文法,办案依据十分明确,即使“蹩脚的法官”也可以依葫芦画瓢进行案件审理。但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就不行了,他们必须依据过去的判例办案,因此处理一个案件要花大量精力去研究分析过去的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行法理上的辨析,不仅要做出判决结果,还要论证为什么要这么判,所以他们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像一篇精美的法学论文。这种活儿,相信我们的法官能干好的绝对不多。 即使如此,我们有些部门还嫌这样不够,还要出台类似《量刑指导规则》这样的法律文件,一再降低审判工作的难度,甚至想把审判工作变成做“算术题”。的确,把审判工作变成做“算术题”可以确保答案的统一。但是如果答案完全统一,那就不是法律了。一点自由裁量权也没有,法官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官了。这种文件,固然可以防止个别法官枉法,却给了全体法官偷懒的权利,不仅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