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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司法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0:01 红网

  据9月21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继前年推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举措引起社会强烈震动后,近日又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全川法院系统中率先改革诉讼费收取制度——对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今后一律不再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费用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彰显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普通老百姓对打官司仍望而生畏,尤其是一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老百姓,明知自己有理,也根本无钱打官司,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放弃。还有一些处于工薪阶层的普通百姓,即使有钱向法院交诉讼费,也没钱聘请律师为其伸张正义。

  按我国现行的诉讼费收取制度,不论诉讼结果怎样,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均应向法院先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待判决生效后再慢慢清退,然而原告胜诉后退款极其麻烦。加之有的当事人还要聘请律师,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文印费、申请执行费等,这些费用相加,实在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位居弱势群体的百姓是不愿走行政诉讼之路的。

  对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给予特别保护,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为世界各国所提倡。近年来,针对民告官等诉讼中一些涉及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外地人、下岗职工、贫困农民等贫弱人群,囿于经济困难、暂时交不起诉讼费、有理打不起官司、导致“诉讼难”的现象,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司法救助活动。“让无钱者打得起官司,有理者打得赢官司”已成了大多数法律工作者的自觉行动,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法院实施司法救助22.8万件,减免缓交诉讼费达10.57亿元。

  纳溪区法院首创“不再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费用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新举措,使“民告官”这条“绿色通道”更为畅通,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让有理无钱的弱者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增强社会稳定,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也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这样的好举措老百姓无疑是举双手赞成的。(稿源:红网)(作者:高福生)(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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