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屋拆迁资格可望放宽 住宅改非住宅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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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29 新华网 |
据《潇湘晨报》9月23日报道根据《行政许可法》,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昨日,修改决定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查。 明确拆迁管理及分工 说明指出,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意图在于明确市房产局与市拆迁办各自的法律地位:市房产局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拆迁办与各县(市)拆迁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和所在县(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放宽拆迁资格 原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资格证制度”、自行拆迁的拆迁人也“必须按规定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兵指出,这些都没有法律依据,是这次按《行政许可法》清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议修改为:“受托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并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业务。” 住宅改非住宅另行规定 原条例中指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等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为依据,已改变使用性质的被拆迁房屋,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修改建议中指出,改变使用性质的,其用途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刘奇兵指出,由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特别是住宅改非住宅的现象比较多,情况复杂,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产生许多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认定”的办法。住宅改非住宅问题是拆迁中的难题,考虑其复杂多样性,宜由市政府规章另行规定。 区别市房产局与拆迁管理机构 原规定“……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没有上位法依据,现实中也没有必要,故修改为:“……拆迁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拆迁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原因是,将拆迁项目验收合格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增设。 同时,将拆迁的主管部门(即市房产局)与具体的拆迁管理机构区别开来,条例中的“拆迁主管部门”实际上是指具体的拆迁管理机构,故一律修改为“拆迁管理机构”。 同时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与拆迁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部门,日常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应由拆迁管理机构负责。 (编辑 吴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