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准罚学生抄课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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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43 重庆商报 |
信息时报消息记者21日采访获悉,《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21日正式出台,该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在新法规中,有关校内的事故预防条例比重超过40%,突出以防为主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新法规中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自职责,确立事故处理的程序并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落实学校赔偿金制度。 《实施细则》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该细则部分内容如下: 学生离校出事学校无需负责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对于放学后,由于学生已离开学校,在返家路途上私自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无须负事故责任。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学校有权要求增加交通设施 对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实施细则》提出要该类学校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同时,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罚学生抄写课文被禁止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学校需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但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救火 《实施细则》指出,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