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局取证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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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43 南方日报 |
设局取证是否合法? 索尼张“网”钓“李鬼”,两公司中招被告侵权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俗话说“捉贼拿赃”。日本索尼公司为了打假,从去年开始派人在网上发布信息,假称自己是购买商,需要采购大量“索尼”牌充电电池,然后在与对方交易时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结果深圳两公司入“套”被捉,并被起诉索赔50万元。虽然“贼赃”俱获,但是在法庭上深圳两公司却认为索尼公司“陷阱取证”不合法。深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索尼公司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网上大买家只要“索尼”牌 汪某是深圳宝安某公司的外销员,去年11月,汪先生在网上搜索到一位名叫雅口的新加坡商人发布的求购信息,该商人求购三万套数码摄像机充电电池,并指明要日本“索尼”牌的产品。 由于对“索尼”充电电池产品、行情都不了解,汪先生便在网上查询了一些供应商,请他们报价后以翻倍还多的价格报给了雅口。雅口没与汪先生讨价还价就同意交易,并提出要先购买样品。 卖假行为被公证 此后,双方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去年11月26日,雅口来到深圳,提出要到工厂参观,因宝安该公司根本没有生产此类电池的设备和能力,为了获取订单,汪先生就将雅口带到规模较大、做模具生产的深圳某电子厂,并谎称两家厂可以合作加工所需要的电池。 今年3月25日,新加坡商人再次来深,提出先买几件样板,并留下预付款,汪某便用此预付款到电子市场订购了几套充电电池样板。次日,新加坡商人来看货,购买了上述样品,并当场取得收款收据,这一过程都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公证。 今年8月,深圳宝安该公司和深圳这家电子厂作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同时被索尼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庭审焦点: 设“陷阱”取证是否合法 庭审中,“索尼”公司出具了公证处作出的公证文书,这成为指控两被告公司专利侵权的最有力证据。但两被告公司认为,此证据是“索尼”通过设置陷阱的形式获得,此前自己从未生产和销售过“索尼”公司的产品,只是未能抵御“索尼”订单大、价位高的求购诱惑,而且尚处于“准备阶段”,所以他们指控这种“陷阱取证”的方式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索尼”公司则认为,没有法律规定自己的这种取证方式违法。 律师说法: 陷阱取证有违诚信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郑中林律师认为,“陷阱取证”指当事人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取证据。一般认为,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所以法院对该取证方式一般不予认可。此外,采用此种方式取证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德,不利于建立公正、信用的法治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