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对控方所示物证持异议 案件一审三次开庭后昨日再次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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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43 南方日报 |
前期报道: 《华为员工偷技术卖给UT斯达康?》 6月25日C04版 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从本月20日至昨日,华为公司前员工涉嫌窃密案一审第三次开庭再次吸引着业界的关注,但在昨日的第三次庭审中,由于质证中公诉方出示一些已在侦查机关扣押物品的相片,辩方就物证提出异议,控方再一次提出延期审理。 记者了解到,本次开庭的法律程序主要是:双方相互进行质证和当庭辩论。 据了解,该案今年6月24日开始庭审,南山区检察院对三名“前员工”提起公诉的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公诉书称,三名“前员工”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华为公司受损金额高达1.8亿元人民币。而7月9日上午进行的是对公诉方——南山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下午对辩方(三名“前员工”)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据透露,在20日开始的一审第三次开庭主要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昨日上午的审理早早地结束了,原因是控方拿出的物证只是一些相片,而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物证,而且相片与扣押实物有些不符合,辩方提出异议。控方申请延期再审,并获法庭同意。 来自法律专家的观点认为,此类涉及高科技的商业机密案,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往往是争论的核心。当事人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张志告诉记者,三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关键,是对是否属商业机密的认定。然而颇具戏剧效果的是,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控方出具了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作出的鉴定,认为三当事人开发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中含有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三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则拿出了由中国科技法学会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该鉴定认为三人并未侵犯商业秘密。 辩方代理律师认为,两份鉴定结论中哪一份被法院最终采信,可能成为本案的关键,因此,各方非常重视这个环节。各方对三次开庭补证的有效性非常重视,这也是双方相互质证必不可少的内容,所以双方都很认真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