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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烈属可享受税收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46 新华网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体创业自立,日前,宁夏地税局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出台面向宁夏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等项税收减免政策。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对下岗职工、涉农等税收进行了减免优惠,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困难群体方面缺少新的税收减免政策。针对这种状况,自治区地税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向自治区政府递交了《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近日经自治区政府批复后正式实行。

  该项政策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从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偶然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二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参与兴办的合伙企业,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并与安置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支付给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除全额在税前扣除外,再按其实际支付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另在税前加计扣除100%。四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按上述规定减免税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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