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村居民公寓建设规模 人均面积30平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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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50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廖奕文)从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外,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此外,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还指出,目前正在各镇区推行的村居民公寓建设,要对建设规模进行严格控制,村居民获得公寓分配的同时,必须收回原宅基地。 现有公寓建设问题多 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东莞市村居民公寓的规划和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布局分散、规模不足、用新地不改旧村、分新房不收旧屋、盲目攀比贪大求全、违反规划先建后报等问题。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通知》指出,今后凡上报的村居民公寓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居民公寓专项规划,否则不予审批。村居民公寓布局应向镇中心区集中,倡导由镇区统筹,多村(社区)合建大型公寓小区,不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零星公寓项目。 《通知》强调,村居民公寓建设要严格控制规模,以村(社区)为单位,村居民公寓累计的规划户数规模不应多于现户籍户数,做到一户一宅,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平方米。 分配公寓须收回原宅基地 《通知》指出,公寓要尽量在原址上建设,少占或不占新增用地。申请分配新建村居民公寓,原则上只限于符合申请分配宅基地的农民和接受交出旧房换住新公寓的村居民;凡已分配宅基地的,或实际占有集体土地建设独院式私房一处以上的,必须在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后方可分配公寓;对外租售宅基地的则不再分配公寓。 不再审批独院私房用地 与此同时,东莞要全面禁建独院式私房。在镇区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外,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而且,公寓必须按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禁止村居民公寓变相开发房地产,冲击房地产市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违反报批程序擅行建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