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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抽中大奖,房地产公司拒绝兑现,消委会调解未果 兑奖解释权归哪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9:06 南方日报

  提要

  近日,家住肇庆市某花苑的林建茂(下称“林伯”)向本报反映称,他在自己购房的物业公司抽奖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的购房现金礼券,但是所在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奖券内容规定,不为其兑换现金,引起了双方的纠纷。他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活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抽奖的名义欺骗和误导业主。在消委会调解下,双方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在协商过程中互相指责,陷入僵局,到目前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业主】

  中5000元大奖空欢喜

  2002年,林伯的儿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单位,他就一直居住在那里。去年12月30日,林伯接到房地产公司的传单,称房地产公司将在今年元旦举行盛大落成典礼,并在当日同时举行真情回报业主大行动,届时将抽出80个幸运大奖,每位业主均有机会中奖,中奖者凭住户证或身份证即时现场领奖。于是,元旦当天林伯早早就到了庆典的现场,等候活动的开始。在抽奖活动中,林伯与另外19位业主幸运地获得一等奖——购房现金礼券5000元。满心欢喜的林伯在现场进行兑奖,要求兑换现金5000元。但却被告知:由于该奖券只是购房现金礼券,所以不可以兑换为现金。在奖券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林伯再购买一套该公司的房子或者介绍朋友购买房子,该奖券就可以当作现金5000元使用,抵消部分购房的费用。

  林伯认为,在抽奖活动之前,他只收到了上述一份传单,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抽奖活动具体目的、内容以及兑奖方式以及相关细则的文字资料,该公司在活动之前没有公布这些事项是不合理的,存在误导业主性质。抽奖活动中通过主持人用口头方式来说明抽奖活动具体目的、内容以及兑奖方式以及相关细则的方式没有约束力,而且整个抽奖活动过程并没有公证。让他感到吃惊的是奖券上的兑奖日期竟是“2003年1月1日—3月31日”。当谈到奖券下角写着“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时,林伯认为也是不合理的。

  林伯认定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5000元的现金,以体现其对业主的“真情回报”。同时,他认为“真情回报”应该是无条件的物质或者金钱回报,业主以中奖的方式得到回报时,公司方面不能以其他条件作为业主领取奖项的前提。

  【公司】

  不存在欺骗和误导

  据该公司一位姓麦的经理介绍,2003年12月下旬,公司举行了一场文艺汇演,并在汇演中插入抽奖环节,并就相关事宜咨询了法律界的人士。其中安排一等奖20名,幸运业主将得到价值5000元的购房现金券,使中奖业主在再购买或者业主亲友购买公司单位时可以享受优惠,奖券上写明该奖券是“购房现金礼券”,只有购房时才可以当作现金使用,所以不兑现为现金,而有关事项在抽奖活动之前,活动的主持人已经多次向参加抽奖的业主说明,林伯误解了奖券的含义。而对于奖券兑现日期出现的重大错误,他解释是由于当时时间比较仓促,出现了文字上的疏忽,公司为此表示歉意。

  至于消委会认为在抽奖活动中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说法,麦经理代表公司表示异议,因为在整个活动中,林伯不存在消费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双方并无消费关系,谈不上公司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麦经理表示,公司一直积极与林伯协商,几次协商的最后关头由于林伯的出尔反尔使谈判破裂。据麦经理透露,林伯的儿子曾经表示愿意出资5000元,以公司的名义作为林伯的一等奖奖金交给林伯,但他们在一直坚持公司的办事原则,拒绝了林先生的方案。

  【进展】

  多次协商未果

  中奖后拿不到奖金,林伯感到十分愤怒。2004年1月2日,林伯来到了肇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就中奖一事投诉,希望消委会能够为他主持公道,帮助他讨回5000元的奖金。

  在消委会的促成下,双方开始了协商。据林伯介绍,在他投诉约一周后,该地产公司的一位经理找到了林先生进行协商,表示愿意送给林伯毛毯,并动员了他的儿子做思想工作,希望他收到毛毯后可以平息双方的争议。但是对方始终没有提及兑换5000元奖金的事,双方的初次见面不欢而散。随后,他曾向文明地产方面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他购买一个单车房或者他的朋友购买一汽车停放车位时,该奖券可以作为现金5000元,抵消部分费用;或者文明地产方面兑换现金2000元,此事便作罢;三是文明地产送上毛毯一张,并保留他的一等奖。大概一周之后,该地产公司表示同意第三种解决方案,答应送上毛毯一张,并在奖券的有效期内保留林伯的奖项,但是林伯必须依照规则兑奖。而林伯却坚持文明地产在奖券的有效期限内兑换现金5000元。双方仍然未能够达成一致,协商再次宣告破裂。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委会在1月19日向文明地产发出了《调解决定书》,并提出了“建议贵公司以积极态度与消费者共同协商”和“建议贵公司应该按照‘真情回报业主’兑现中奖一等奖人民币现金”的调解方案。随后,该公司复函消委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在抽奖活动中并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表示会与林伯继续协商的同时,拒绝接受消委会的调解方案。

  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2004年2月9日,消委会向林伯发出了《终止调解书》,建议林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争议,并将此案交由执法部门处理。

  【消委会】

  奖券上存在错误事实

  据肇庆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消委会作为一个调解机构,无权判断究竟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违规以及林伯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只有执法机关才有权力。

  该负责人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奖券兑奖上存在错误的事实。另外,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各类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但是并不代表就支持,因为这样的说法比较笼统,一般不支持使用。

  他指出,目前市场上有部分不法商家经常打着“回报消费者”的旗号举办抽奖活动,抽奖前故意含糊有关规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者在消费者获奖后采用各种不法手段逃避兑现奖项。针对这些现象,消委会提醒市民不要贪小便宜,在参加各类抽奖之前应该认真了解活动的目的、内容、兑奖方式、时间等细节;而一些采用“打游击”的抽奖活动就更不要参加,提防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规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的奖项情况,经营者应当随即向购买者明示。

  第八条: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谢辉 郑君 钟干新 李一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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