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要明码标价 标准有变提前1个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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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9:22 新华网 |
记者昨日从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得知,从10月1日起,广西物业管理企业将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明码标价。对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明示。 同时,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价格违规行为,业主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见习记者韦芳芳)(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