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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挂阳台侵权被判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9:38 东南快报

  本报讯 阳台外多了块广告牌,是否可以要求拆除呢?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可以要求拆除。

  2002年4月,江先生购买了厦门市文园路某新城的一套房子。在江先生产权证附图中,登记机关沿江先生房屋阳台外围以红线标明江先生的产权界限。在江先生购买该房子之前,洪先生作为该新城一楼某店面产权人,将店面出租给他人,并在江先生的阳台外墙悬挂了两块广告牌。广告牌两侧附着于公用外墙,中心结合部位打钉附着于江先生的阳台外墙。

  江先生入住后,见自家的阳台多了这么一块广告牌,自己没得到任何好处不说,看着也碍眼。于是告上法院,要求3被告将悬挂在自家阳台上的广告牌拆除。

  江先生认为,该阳台外墙属于自己所有,因为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证明了自己对该阳台的权利界限。

  而被告则认为,该未封闭的阳台外墙属于全体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未封闭的阳台应以阳台外围作为权属界限,而对于共有墙则以墙体外围为界,即共有墙以墙体中线为界,自有墙以墙体外围为界。而本案属于自有墙。所以被告在江先生阳台外墙悬挂广告牌,侵犯了江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应立即拆除该广告牌及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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