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进一步享受法定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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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4:24 人民网 |
人民网昆明9月23日电记者陈娟报道:日前,记者从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获悉,由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新修订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各少数民族在各方面都进一步享受地方法规给予的优待。 云南是全国少数民族种类和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民族乡数量居全国第二。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省、全国差距呈拉大趋势,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许多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或逐渐减弱。因此,云南省在全国各地中率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办法,并修订了民族乡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和《条例》在推进云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措施上实现了新突破,围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经济建设与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作出了规定,就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进行了专章规定,强化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发展进步给予扶持和帮助的职责,对重点扶持县和边境地区、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发展提出了特殊措施,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教育和干部培养等方面都作了细化规定。 同时,两个地方法规针对云南基础设施建设中无力配套、虚假“拼盘”问题,作出了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的规定;针对云南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财力薄弱,难以自求平衡的实际,作出了上级财政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确保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机关运转和公共服务开支,对政策性减收增资给予补助等规定;针对民族地区教育滞后、完学率不高的实际,对边境乡镇的中小学生、人口较少的7个特有民族和藏族,作出了免除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的规定,并将逐步扩大到其他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对省级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厅级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选拔配备,都作了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