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项目无合格节水设施不予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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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6:49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孙国升23日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宣传贯彻大会上提出,今后凡节水设施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孙国升说,目前,北京市正在编制“十一五”水务规划和水资源规划。从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全面清理、复核和规范取水许可制度,核定取水指标。严格限制高耗水的项目和行业发展,凡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据介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瓶颈。在连续五年干旱的情况下,北京今年地表水、地下水储量虽然超过去年同期存量,但水资源紧缺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孙国升说,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确保北京用水安全。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了北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加强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与管理;此外,还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强化法律责任。 孙国升说,北京市将严格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对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他重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做到节水“六必须”:必须使用节水器具;职工浴室必须安装节水装置;单位绿化必须采取节水灌溉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或雨水;景观用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单位内部洗车使用自来水必须配套水循环装置;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水必须单独计量、考核。(完)(北京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