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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借种”成为卖淫嫖娼的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7:13 中国青年报

  在9月21日的《重庆×报》第4版征婚交友广告中,“借种”广告多达10余条。如:“贵妇寻香火,34,性感漂亮,夫台商,千万资产无子继承,渴望做完整女人,寻求健男了却心愿,重酬50万,真实,拒绝游戏。”据统计,有13名自称富豪的女子同日登报“借种”。有4名表示要重酬男方,但未注明金额,其他9人皆称重酬男方20万至60万元,总酬金达310万元。(9月22日《北京娱乐信报》)

  有业内人士称,这种登报“借种”的广告,多为不法婚介所的虚假广告,以此诱骗贪图财色双收的男士。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这些女子在没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登报“借种”生子,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此我不想过多评论,只是看了这样的消息,却担心,“借种”会不会成为“卖淫嫖娼”的借口?

  “借种”即借腹生子,其实是民间的一种俗称。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辅助性借腹生子,这种形式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而新闻中所说的这种借腹生子是非辅助性的,即男女双方通过性交后怀孕生子。在我国法律中找不到明文对这种非辅助性借腹生子的处罚条款。在网上输入“借腹生子”一词,这样的消息并不少见。如果说,非辅助性借腹生子纯属男女双方自愿,虽然不合法,但社会危害性可能还不算大,可是如果中介机构现在也开始经营这种业务,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对自己的身体虽可自主支配,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仍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具体到非辅助性借腹生子来说,我觉得首先这是一种交易,交易的标的是男性或女性的性交权和生育权。对于以金钱、财物来和其他异性进行生育权交易,我没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可是,要实现非辅助性借腹生子,就要用金钱购买异性的性交权。根据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那么,非辅助性借腹生子中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是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是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的,特别是南京“鸭吧”案的判例也表明,男性同样可以成为“卖淫”的主体。有了上面的规定,对“借种”该不该按“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打击呢?这值得我们重视。

  如果不对这种非辅助性借腹生子中的性交易进行打击,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一个可怕的后果,即卖淫嫖娼者会打着“借腹生子”的幌子从事色情交易。于是,借腹生子就会成为“卖淫嫖娼”的借口,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可能大胆地打着“借腹生子”的旗号而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勾当。因此,对非辅助性借腹生子的性交易行为,法律绝对不可以坐视不见,特别是当一些中介机构也开始涉足时,更应当从法律层面加以干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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