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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家-公民”模式的和谐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7:13 中国青年报

  “和谐社会”并不是新概念,但把构建“和谐社会”正式作为执政党的目标提出来,却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值得关注。

  没有人能精确定义什么是“和谐社会”,但笔者认为,社会公正、鱼水交融的社会组织环境和信任、热情、正义、道德、勇气、负责任等,都应该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古今中外追求“和谐社会”的国家难以计数,但最终达成的“和谐”却千差万别,有的并没有达成真正的“和谐”,其中原因非常值得当代人思考。笔者尝试着把和谐社会分为单一国家模式下的和谐社会与“国家-公民”模式下的和谐社会。

  单一国家模式的和谐社会———也就是“治水模式”下的和谐社会。美国学者卡尔·魏特夫在分析古代中国时,曾指出水利系统与政治系统之间的特殊关联,认为在水利农业社会中形成的传统国家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延伸,抑制了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的成长。而社会自治与公民意识的缺乏,反过来又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削弱了国民的公民意识与自治意识。在这样的权力形态下,“和谐社会”就必须通过森严的等级制度和道德感召来实现,就必须通过所谓的“孝悌”来维持这个表面的“和谐”———这样的“和谐”,是以国家权力为惟一根据和保障的,惟道德是从。

  但历史事实证明,这种忽视公民基本权利、过度挤压社会自治空间的“和谐”是极不稳定的,是一种“小国寡民”式甚至是恐怖式的和谐社会,其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不和谐,歌舞升平背后是令全社会心惊肉跳的暗潮涌动。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与公民社会的崛起,出现了另一种形态的和谐社会,笔者称之为“国家-公民”模式的和谐社会。这种“和谐”的表面可能是闹哄哄的,但它的内在和谐却是制度性的,因为它不再把国家权力作为和谐社会的惟一根据与保障,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形态下形成的“和谐”。

  “国家-公民”模式的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这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底线。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和谐。正如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言:“我们讲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是人权高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认真落实,公民意识得以张扬,都是“和谐”的基础。离开这些,追求“和谐”就会南辕北辙。

  “国家-公民”模式的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最好保障,能抵御住国家权力对公众权利的随意侵害。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公众私人领域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就会出现一个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就是社会自治。换句话说,社会自治应该在这个地带起主导作用。一个和谐社会,它的社会自治能力应该是比较强的———而不是把任何社会问题都抛给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也不能主宰这块缓冲地带(历史已证明这种做法的致命弱点)。更进一步说,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可以用它的社会自治能力来衡量。

  “国家-公民”模式的和谐社会还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约束。坦率地讲,之所以有那么多的社会不和谐,很大程度上是权力没有得到有力约束所致。只有政府官员的权力得到制度性的约束,才能催生出公民意识与真正的公民社会,才能达成和谐。

  我们所处时代是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每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形成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很显然,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就应构建“国家-公民”模式下的和谐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就是尊重人权的社会,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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