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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儿打官司索要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3:50 东南快报

  本报讯一婴儿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所以村里按照其一贯的做法,没有分给该婴儿土地补偿款。于是,该婴儿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村小组支付补偿款。昨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焦点事件同是一小组村民婴儿未获补偿款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委会12小组所在的厦门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委会于2003年7月1日与盛之乡(厦门)温泉度假村有些公司签订《盛之乡度假村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将村小组的土地征用出让,村小组因此取得土地补偿款500余万元。2003年8月8日,该征地项目被政府批准。

  2003年7月15日,该婴儿“哇哇”坠地。2003年9月,村小组却按照村里的一贯做法———以补偿协议签订时的村民人数,每人8000元的数额分配土地补偿款。因此,该婴儿没有获得这笔土地补偿款。

  于是,该婴儿告上法院,要求村小组支付自己8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庭审直击 是否能分补偿款时间界定成焦点

  原告诉称,该补偿款是村集体的财产,具有补偿性质,是村小组全体村民现在和今后生存的主要依靠。自己在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已经出生2个多月,作为村小组的一员,自己理所当然地享有参与分配该财产的权利。

  原告称,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自己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民事权利。村小组按照人均8000元的标准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应当包括自己。

  原告认为,对于补偿款应以政府批准该土地被征用之日界定,而不应该按照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来界定。因为土地补偿协议书在签订时尚无法确定是否会被批准,权利取得的确定时间应以政府批准征地的时间为准。本案中,政府批准征用该土地是在2003年8月8日,那时自己已经出生,所以应享有该笔土地补偿款。

  被告村小组辩称,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按照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来界定分配土地补偿款,比较容易操作,所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以土地补偿协议签订时的村民人数为基准进行分配,是目前农村的普遍做法。而且,这一做法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被告还称,享有土地补偿款的权利确定时———2003年7月1日,原告还未出生,原告不可能享有该权利,不属于土地补偿款的在册成员。(来源:陈艳通讯员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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