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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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5:5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从10月1日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试行,记者日前就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采访了省检察院柯汉民检察长。 记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有重要责任,但是,也听到有人说:“检察机关想查谁就查谁,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处理,难以公正执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就是出于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呢? 柯汉民:我们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确是有这方面的考虑。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有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每年都查办近两千起案件,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极个别的甚至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如抓教育活动、抓转变执法观念、抓内部监督制约、抓案件质量考核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仍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说明仅靠思想教育、内部监督还是有局限性的。局限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基于此,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认真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一重大问题。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检察环节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检察事业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记者:你在今年初的省人代会上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全省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落实这一总体思路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柯汉民: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落实这一总体思路的重要方面。一个时期以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偏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去年以来,我们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办案质量,成效很明显,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上升,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下降。但少数地方这个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那些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案件有了一种必须经过的外部监督,不仅可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可以促进我们提高办案水平。我们相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全省检察工作总体思路的贯彻落实,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件处理问题,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吗? 柯汉民: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完善检察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规定,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是监督权,而不是案件处理权,其监督意见对于检察机关保证办案质量是重要的,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按照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实践中,我们将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探索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有效方式,真心实意接受监督,支持人民监督员大胆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本报记者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