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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公司偷漏税被罚款 地税部门提醒:非主体税收也不能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8: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廖奕文 通讯员/地税办)由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并非“主体税种”,不少纳税人对此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偷税漏税。昨日,东莞市地税局通报了东莞市某燃料公司偷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2000年、2001年两年期间,该公司向当地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房产税5400多元,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100多元。但检查了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房地产权证后,稽查人员发现,按该公司账本记载房产原值计算,每年实际应缴纳房产税为38000多元,两年来一共少缴纳房产税为71000多元;按实际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应缴土地使用税共计35000多元,两年来一共少缴土地使用税34000多元。

  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追补该公司2000年和2001年少缴的房产税71000多元,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35000多元;追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34000元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7000多元。

  就此现象,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通常情况下,由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并非主体税种,不少纳税人对此重视程度不高,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另外,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去年市地税局推出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措施,部分纳税人对新措施至今还是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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