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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安全该由谁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31 南方都市报

  “线人”安全该由谁保障

  打假“线人”遇害引起法律争议,有专家认为“线人”客观上是打击犯罪国家应给予补偿线人侦查手段是否合法?

  邱老汉状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索要11万余元赔偿的案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见本报昨日A34版),邱老汉能否如愿,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而为省烟草专卖局当了5年打假“线人”的邱新荣在蹲点打假期间被制假者打死,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有关部门如何保证打假线人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类似事件,他们的身后赔偿问题是否应由主管部门来解决?算不算因公殉职?

  制度盲区

  广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称,从目前来看,大多数线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属于举报与接受举报的关系,权利义务是一次性的。专业线人与普通的举报人、投诉人性质又不同。另外,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是有权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如果专业线人必须要实施公安机关所使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作为行政机关有无权利批准实施?如何规范和约束线人行为?

  何种情况才算因公殉职?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称,线人从身份上看,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算不算因公殉职,要视其是否经过行政机关雇用程序而定:属于行政机关雇用的,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或者约定职责的,如在跟踪线索时遇害,自然应视为因公殉职,享受有关待遇;如事前没有与行政机关进行约定,其在跟踪线索时遇害,则不算因公殉职。

  线人收入要怎样纳税?

  据近日《法制晚报》报道,媒体竞争导致诞生了收入不菲的新闻“线人”。据统计,北京有报纸共计248种,在一些都市类报纸中,一份报纸每天线索奖励差不多是2000元。北京地税部门表示,新闻报料人的收入属于偶然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与新闻线人一样,烟草、质监、卫生、药监等部门的线人收入的纳税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关注。

  生存状态

  “线人”挨打是常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线人”隐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鬼鬼祟祟”的行为,因而常常被人怀疑为“小偷”。“‘线人’挨打是常事。像这次在大白天两个‘线人’同时被活活打死,这是我们大家都没有预料到的。”记者接触到的“线人”都这样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邱新荣和李永平出事后,已有10余名职业“线人”返回了宁都。

  吃苦受累对于“线人”来说还是小事。真正难受的是被制假者发现后跟踪或者抓住。做了两年多“线人”的曾某20岁刚出头,看上去像个在校中学生。前不久,他在一次蹲点时被制假窝点外围的暗哨抓住。制假者蒙住他的眼睛,把他装上货车运到几十里外的荒郊打了一顿。幸好来了一些过路的人,那些制假者才丢下他走了。

  报酬优厚但不稳定

  “线人”忍饥挨饿,流血流汗,甚至丢掉性命,但他们的收入却并不是“旱涝保收”。顺利的时候,他们每人每年可以拿到七八万元甚至更多的举报费。不顺利的时候,半年也领不到一分钱,还要倒贴交通费、通讯费和住宿费、伙食费等开支。邱新荣在宁都籍“线人”当中还算是做得比较出色的,当“线人”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据他的亲属多方面查实,他被害后留下的存款和借给亲友的现金加起来还不足一万元。

  没有准确法定“名分”

  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线人”也没有准确的定义,但线人群体正呈现从“地下”走向台前的趋势,其规模日渐庞大,甚至从“单兵作战”走向“集团作战”,线人的触角也开始广泛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邱新荣和其同伴这两位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被人殴打致死,其实就是给行政机关提了个醒:线人从事的一般是带有相当危险性的工作,他们的人身安全随时有可能遭到威胁,一旦发生类似事件,他们的身后赔偿问题是否应当由主管部门来解决?算不算因公殉职?能不能授予“烈士”称号?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得到解答。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如何保证打假线人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工作性质难以界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发现有关“线人”或“线人制度”的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这种“职业”及其制度,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对“线人”及其工作性质难以确切界定。针对一些可操作性不强的法规,就需要很多明确的证据加以定罪。针对这个现状,线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弱点。但是线人的安全谁来保证呢?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家说法

  律师:国家应补偿“线人”

  广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认为,“线人”的工作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的行为。目前,“线人”的权益保护在我国还是很新鲜的话题,“我国目前在保护‘线人’权益方面还是空白。”钟律师肯定地说,在国外或香港地区,对“线人”的管理和保护是很完善的。

  钟闻东认为,不管“线人”的动机如何,达到的客观效果是一样的,就是打击犯罪、弘扬正义,为国家挽回损失,所以,当“线人”履行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时候,国家应该对其给予适当补偿,赔偿理由可以变通为见义勇为行为。毕竟线人的工作是国家有关部门受益。

  据他了解,我国公安部门在缉毒或侦察重大案件的时候,也会采用“线人”,但这些“线人”基本上是领了固定工资或“线索费”的,受到的保护也相对稳妥。

  法官:法无明文难追责

  广州市一位有10年审判工作经验的杨姓法官认为,“线人”与打假部门之间是什么关系,确实存在很大争议,因为他们没有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能说他们有雇佣关系。

  如果“线人”受到伤害是因为打假部门失职或者过失造成的,按法律规定打假部门作为共同侵权单位需要负责,否则,以现有法律很难追究打假部门的责任。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吴秀云 虞伟 张斌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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