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动车小区被盗状告居委会被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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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48 上海青年报 |
法院判决:居委提供停车是“便利”非“保管” 本报讯(通讯员李学兵纪昀记者郭颖)由居委会负责管理的一个车辆临时停放点,本来是想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停车的便利,谁知却因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今年4月18日凌晨,居民刘先生骑助动车回家后看见小区停车库已经锁门,遂将车子停放在一个临时停放点并交代小区门卫代为看管。次日上午10时30分,刘先生发现车子不见了,与居委会交涉未果,他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起告到了杨浦区法院。最终,法院以刘先生和街道、居委之间的保管关系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先生认为,他是小区居民,缴纳过“看家网执勤费”、“车辆寄放费”,且他在停车时将车辆交治保队员看管,与街道、居委会之间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现在车辆被盗,街道和居委会要赔偿损失8000余元。 而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辩解,临时停放点只是给居民提供一个停车的方便,和刘先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对刘先生车子也没有保管的责任,车辆被盗不能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缴纳的“看家网执勤费”是小区为增加居民财产安全性而雇员执勤所收取的费用,并非针对刘先生助动车这个特定对象;“车辆寄放费”的收取,只是刘先生可以取得在停车库停车的权利,和临时停放点并无关系。刘将助动车停放在临时停放点,并未就此另交保管费,他锁车后,自己还掌握着车钥匙,车辆仍处于他的控制、使用、保管范围之内,因此刘先生不能将街道和居委会提供的停车便利定性为保管,两者之间的保管关系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 在法院的诉讼中,涉及保管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老百姓对保管合同的认识却不清楚。第一,不清楚保管合同成立不成立。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没有保管义务,保管合同就不成立;第二,不清楚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定性。如果保管合同是无偿的,起诉还必须证明负责保管的另一方有重大过失才有可能胜诉。这些情况如果不清楚就径直到法院起诉,很多时候是白白浪费人力、财力却得不到相应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