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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法律白条”谁来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0:37 人民网

  当前,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一些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有的案件判完了,长期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如同一纸空文。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率不高。从目前人大收到的信访案件来看,大部分是反映法院执行问题的。由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把执行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不能让法律“打白条”。

  “法律白条”产生于执行难

  “打白条”一词人门并不陌生。不给现金,以欠条抵款,这种现象在经济交往中比比皆是。比如,有的基层乡镇、村委会欠农民的卖粮款,打张收粮条给农民,不给兑付现金;有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只发工资卡,而不给兑付现金。而“法律白条”是指一些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久拖不执,当事人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从目前基层法院执行的情况来看,判决的案子能够及时得到执行的只占少部分,有相当一大部分案子判完了执行不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一张白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2000年,枣庄山区有一农民为贫所迫,来到一家煤井挖煤,不慎被井内煤层壁上落下的煤炭和矸石砸伤腰部,左肾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这位农民卖掉了家里的全部家产,打了三年官司,终于赢了,但承包矿井的工头却逃之夭夭,受伤者三十多次去法院要求执行,法院执行局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所能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作为一个普通山区农民,只能把矿主、村委会的办公室指给法院,案子至今一分钱也没执行来。象这类的执行案件不胜枚举。

  “法律白条”归咎与执行难。而执行难是大量的“法律白条”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法律白条”知多少?积压多少年的案子,恐怕很难统计。据了解,每年法院判决的民商事案件,真正能够得到执行的只占少数。也是说多数民商事案子得不到及时执行。当事人往往是官司打赢了,钱执行不来。申请执行书压了一叠又一叠,要执行的案件是越积越多,越多越没有精力去执行,越不执行,拖的时间就越长,拖的时间越长越难执行,久而久之拖得当事人不愿再要求执行,案件或中止或终止。

  因为执行力度不够,打赢官司的人怨声载道,甚至有人对法律的强制力和法律的可靠性产生了疑虑。是法律没有效率,还是法院有法不依;是执行人员无能,还是不作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法律为有权有势的人网开一面;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社会究竟还有没有公正?老百姓还敢不敢再打官司。这一连串的问号使我们不得不去剖析法院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

  法院执行难,原因究竟在哪里?

  据调查,当前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从实质上看不外乎两个方面。

  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来分析:一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问题。由于法院的办案经费、法院干警的工资是由地方政府负担的,属于块块管理。人、财、物都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导致了本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经济上要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办案经费的拮据,说情风的盛行,直接影响执行工作。二是地方保护问题。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由于法院的人权、财权、物权掌握在地方手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据了解,有些乡镇欠债少说几百万,多者几千万元。债权人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了,执行起来很难。因为,目前一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只能保工资,根本没有还债务的能力。为了不让法院执行,某些地方领导,甚至相当一级的领导都出面说情。有的企业借职工发不出工资,企业困难,甚至以职工要上访为档箭牌,据不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还债义务。为了稳定社会,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三是一些债务人信用观念缺失,表现为赖帐、逃债现象较为普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单位还债义务难履行,地方保护网难破。特别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对经济交往中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助长了“欠债的是老爷,债权人是孙子”的失衡观念行为的滋长和蔓延。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以身抗法,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威胁伤害也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是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外部因素。

  从法院内部执行工作自身来分析,执行工作迟延的内在原因还在法院。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院执行工作缺乏一套完整的内部制约机制。民商事案子,牵扯经济的占大多数。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的案子,应该以怎样的责任感去坚决执行;执行标的完成多少才算合格;什么时候执行完毕才算不失职;正在执行的案子久拖不执,直至中止、划句号,所有这些都应该有个标准。案子执行的难易程度千差万别,法院内部应该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办法。二是法院一些执行员的随意性,是执行工作不易掌握的难题。比如,一些案子,该执行的,执行员不予执行,能尽快执行的,久拖不执。申请执行人十次、甚至上百次到法院执行庭要求执行,执行员往往以案子多,工作忙,没有车,没有油,去执行了找不到,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让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种种理由,应付了之。有时一个小小的民事案子,三年五载执行不了。申请执行人怨声载道,到处上访。个别执行员的这种随意性,作为法院领导,作为申请执行人,谁都没有好办法。三是个别执行员不见利,不办事,不给好处,不给执行。明明应该执行,能够执行的案子总是以种种借口,就是不给执行。再加上社会上的一些关系网、人情网,使得本来就不易执行的案子,执行起来难上加难。另外,法院办案经费不足,有些案子执行起来跑上十趟、八趟,也不一定能找到被执行人。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再收执行费,法院也不能不算经济帐。

  人大常委会应强力监督法院执行

  鉴于上述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建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笔者认为,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监督,重点不是在审判,而是在执行。因为,假如某个案子一审审判不公,还有二审纠正;两审终审后,还可以申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应该说目前的法院审判工作比较透明,但就是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强。一些案子该不该执行,什么是标准,由于案情千差万别,不好掌握。因此,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督执行上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法院的报告要实行票决制。认真坚持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审判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这个报告时尽量不要再实行举手表决或鼓掌表决的方式。因为,在大庭广众面前,鼓掌和举手表决都是大呼隆,不能真实地反映民意。特别是鼓掌表决,不论鼓掌的与不鼓掌的反正都通过,这种表决,实际是对民主的一种欺骗和亵渎。如果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很可能有的基层法院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不被通过。这无形中是一种实际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二是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要从个案入手,不能光听汇报。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定期到法院检查尚未执行的案件。当年判决、调解的案件一共有多少件,执行了多少件,还有多少没有执行,什么原因不能执行,要问个明明白白。对于一些应该执行,能够执行,而执行员不去执行,久拖不执的案件,人大常委会也要搞个明察暗访。属于执行员不作为行为的,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三是人大信访转给法院有关执行的案子,不能一转了之,石沉大海。凡经人大信访转给法院的案件,都必须有个回音。法院应该在要求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把执行的结果报告给人大。四是加强个案监督。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要适时组织,对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个案进行监督。抓住有棱欠的个案,深挖细查,刨根问底,异个水落石出,实现人大对法院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那些没有责任心,不去作为的法官,人大要追究责任,不能束手无策。为此,建议人大常委会要从执行工作的个案入手,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要认认真真地加以监督,不要让法律给老百姓打白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徐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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