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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丧失性功能 农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1:40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在躲入山林与人同居3年后,湖南省石门县一农妇以丈夫性无能、侵犯了其性权利为由起诉离婚,而丈夫则以妻子与人同居、给其戴“绿帽子”为由要求法庭判令妻子赔偿“蒙羞费”。石门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支持了女方的主张。

  1971年,周乃立(化名)与小他2岁的邓冬翠(化名)恋爱两年后结婚。小两口相亲相爱,生下了独生女后,周的事业也蒸蒸日上,1986年,他组建了乡里第一个建筑队。1989年5月的一个上午,周乃立驾车到石门县城去拉水泥时刹车突然失灵,车翻入10米深的河谷之中。经过抢救,周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伤及盆骨、尿道和膀胱,丧失性功能。

  车祸后,周的情绪变得喜怒无常,邻居和熟人对其生理功能缺陷的流言更让他烦躁不安。

  2001年3月,那时女儿刚刚结了婚。婚事操办完后,邓冬翠将女儿、女婿和丈夫叫到一起,提出与丈夫离婚,但遭到丈夫和女儿的反对。家人的反对让邓冬翠深感绝望。当天,她爬上了人迹罕至的一座山顶,一跃而下跳下悬崖。

  邓被挂在悬崖边上的一棵歪脖子树上。护林员武大鹏(化名)正好来到此处,救下了邓。在武的劝说下,邓逐渐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她住进了武大鹏在山中的小屋。为了不让周知道自己的下落,邓一直不敢下山,不知不觉中,她在山上“隐居”了3年。

  邓失踪后,周和女儿、女婿一直在寻找,但都没有结果。2004年4月,周从一位打猎的朋友口中得知:邓现在正和武同居。他立即赶到武家中,但邓并不肯和他回去,周将武的一些物品砸坏后悻然回家。

  见“隐居”不成,邓和武决定向法院起诉。邓在起诉书称周乃立丧失性功能,给她的身心带来了痛苦,还逼迫自己“守活寡”,侵犯了她的“性自由”。邓要求法院保护她的“性权利”,她要求法院判决其与丈夫离婚。对于财产,她表示分文不要。

  接到法院传票后,周也迅速提交了答辩状。他辩称:邓想抛弃残疾的他另觅新欢,由于妻子对他不忠,给他戴了几年“绿帽子”,他要求邓赔偿“蒙羞费”3万元。后来,周撤回反诉,请求法院只判决邓“继续履行夫妻义务”。

  石门县法院审理认为:邓与人同居显属违法,邓对此虽有过错,但依《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均属于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以邓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周提出的“蒙羞费”实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金,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邓本来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周在诉讼过程中已撤回反诉,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法院最后判决:准予邓与周离婚。(摘自《青年导报》文/罗云、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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