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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协警示: 切勿掉入“消费储值”的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20:18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9月24日电(记者陈瑞华)9月23日,广西消费者协会紧急发布了2004年第6号消费警示,忠告广大消费者慎重加入“消费储值”,切勿掉入“消费储值”陷阱。

  近几个月来,广西南宁、钦州、玉林等市相继出现了“消费积分奖励”或“消费储值”之类的营销模式。其运营模式是:消费者根据加盟商确定的计点率获得相应的积分点,达到一定积分点时可获得奖励,而且还承诺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可能复返一部分,也可能全部复返,还可能超额复返。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也能赚钱。

  由于这一“营销模式”很有诱惑力,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得回报,出现了不顾实际需要,盲目消费、乱购物等非理性消费行为,有的甚至发展到不购物、不发生交易行为,暗中直接花钱买“点数”,把“消费储值”作为一条“生财之道”。

  对此,广西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运营公司所说的“返利”实际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奖励。而我国《合同法》对“赠予”行为的规定是:“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予(奖励)义务。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消费储值”容易诱发消费者的“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在当前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消费储值”的高额回报,使众多消费者容易走进以投资为目的的非理性消费,更多的人则会迷恋“虚构消费”,直接花钱买积分点,博取高额奖金。消费者与熟悉的加盟商家串通,不购物、不发生实际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点。这样回报率已不再是原先实际消费的回报,而是放大了几倍的回报率,从而使运营商的资金出现入不敷出的问题。

  同时,还会出现一些加盟商家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的现象。而一旦营运商出现支付困难,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的发放期限,降低每次奖励的比例和金额。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提起诉讼时,会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此,广西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出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盲目加入“消费储值”等类似的营销模式中去,以免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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