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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家”酒灌“醉”多少消费者(重点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08: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酒类经销商和餐饮单位或明或暗地将消费过的酒瓶盖回收,兑换现金或实物。这种“你帮我促销,我给你回扣”行为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利益蒙受损失———

  消费者:隐瞒真相属欺诈行为

  日前,常州市的一名王先生走进本报新闻部,对目前一些饭店里白酒供应中存在的回扣现象进行投诉,并把自己的一段亲身经历作了介绍。同时,王先生也带来了2瓶包装完好的安徽产“高炉家”酒。

  据王先生介绍,他是于今年9月2日在常州某酒店办了20桌婚宴,当时在酒店服务员的推荐下选用了30瓶“高炉家”酒。婚宴后,他考虑还有亲朋好友要招待,于是便把剩下的20瓶酒全带回了家。9月6日晚上,他妻子的一名做“高炉家”酒促销的女友来玩。据这名女友表示,在“高炉家”酒的瓶盖内有厂家事先放置的一美元或五元人民币,这是给消费者的,其中有一张兑奖券,而像包装盒上的铁皮封口以及酒瓶上的挂牌、钥匙等一些物品也是可以到经销处兑换价值不等的现金和实物。听完这名女友的一番话,他立即询问了一些亲朋好友,但大家都说这瓶盖是服务员开的,并不知道有这么回事。9月7日,他与许多朋友相聚时,又打开几瓶“高炉家”酒,通过仔细查找,还真证实了那名女友所说不假,9月9日,他到酒店反映这一情况,但酒店接待人员称不知此事。为了弄清事情真相,他又带着一些小物品找到经销商,但客服部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同样表示不可以兑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王先生于9月11日上午请妻子的女友出面进行兑换,事情办的真快,不到1小时,那名女友拿着一些现金和实物交给了他,其中,铁皮封口换8元钱、吊牌换10元、钥匙等实物换了4袋洗衣粉,中奖卡换了4把雨伞。面对这种情况,王先生陷入了困惑,他认为,自己花钱买了酒,就拥有了使用酒的一切权利,厂家为促进酒的销路,凭什么把营销费用强加到消费者的头上,而且还刻意进行隐瞒,他感到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得到进一步证实,王先生当着记者的面打开一瓶“高炉家”酒,在王先生的指引下,记者见到在紧贴瓶盖内侧一圈,紧紧折叠着一张看不出面值的人民币。在好友落座之时,服务员热情打开瓶盖后,随着酒香四溢,谁又会去关注这小小的瓶盖呢?同样,充满着诱惑力的包装盒,也随之会无影无踪。面对厂家“写”出的良苦用心的“文章”,记者是大长见识。

  经销商:有问题找工商和消协

  9月23日,记者与“高炉家”酒厂驻常区域经理圣先生取得了联系,当他听完记者的反映后,竟说出了让人吃惊的话,他认为是同行相争,也许是口音不同,记者再次说明是消费投诉时,这名圣先生才认为有必要与本报进一步沟通。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内,圣先生一再否认,消费者搞错了,至于其他,他一概不知。同时,圣先生也善意地提醒消费者,如有疑问可以找工商和消协。

  促销员:三方得利何乐而不为

  经销商又是如何用瓶盖返金(礼)贿赂酒店和服务员呢?昨日,一名专门促销“高炉家”酒的女子向记者披露了酒盒等物件回收的内幕:“如果不是朋友发生了这样的事,我才不管呢。其实这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据我了解,经销商为了把‘高炉家’酒打进各大饭店,事先都要缴纳数万元的进场费。同时,为保证酒的销量能达到一定的量,经销商会跟饭店提出上促销员,像‘高炉家’酒现在卖得比较火,主要原因是经销商已把饭店服务员的环节打通了,瓶盖里的5元或1美元、包装盒夹层里的10至20元现金、铁皮封口、挂牌、钥匙、对奖牌,只要不告诉消费者,这些加起来折合现金大约有37元,都进入了服务员或促销员的口袋,这样一来,其他白酒怎么还会有市场呢?平时,一般的促销员的每月指标是开150瓶,月薪1000元,以后是每天一瓶加5元,做的好一点,一个月能拿到2000多元。尤其是在今年的6至8月份,酒厂供应的一批货让服务员和促销员都像发了疯似的,因为一箱6瓶酒中,有2瓶的夹层里放有20元现金,其余4瓶各10元。当时,只要消费者喝白酒,服务员拿上桌的大都是‘高炉家’酒。目前,常州所有的酒店‘高炉家’酒就是这么推销出去的,服务员将酒推销出去后,有的是酒店全部回收再作福利返还,有的服务员积攒后直接到经销商处进行兑换。这样一来,酒店盈利赚钱,服务员得到实惠,经销商既卖酒赚钱又打出品牌,各方都满意。”

  工商局:确有此事将依法查处

  促销员的一番自白,让记者茅塞顿开,的确,大家都不容易,厂家要生存、发展,同时又解决了一大批人员的就业问题,而酒店更同样因此从中取得一些实惠,增加了经济增长点,为什么消费者就不能“理解”呢?

  昨日,记者就“高炉家”酒出现的问题向常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何处长进行反映,何处长表示,他们已接到好几名消费者的类似投诉。他表示,工商部门在查实后,会依法处理。工商执法人员前后历时2个多月,采用各种方式,最终才艰苦地拿到有力证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经营商回收瓶盖、盒盖等物件兑换现金的做法,突出特点是“暗中、账外”;所兑付的现金或奖品都不如实入账,有的只有一些记录数额的白条,是为“账外”;经销商与酒店或服务员之间私下进行交易,没有进行明示,此为“暗中”。因此,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有关人士指出,这种商业贿赂盛行,人为地制造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已经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让广大消费者承担了这些费用,更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目前,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常州市消协和工商部门的高度关注,他们纷纷表示要进行依法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类似的“促销”行为,消费时要保持理性。对于事态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杨黎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25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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