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位电动自行车主和海口交警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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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08:36 新华网 |
25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又一位电动自行车主与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对簿公堂,这是海口主要市区禁行电动自行车以来的第二起行政诉讼。 今年7月10日,吴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海秀路被交巡警扣押,交巡警给吴先生出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200元,该证显示吴先生的车是机动车。 25日,吴先生没有出庭。他的代理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被告认定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根据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政府决定,在海南省政府相关文件出台之前,交巡警擅自暂扣电动自行车上路是错误的。吴先生一方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设立电动自行车禁行这个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海口市交巡警辩称,“海口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市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的颁布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但其内容不仅没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相反和该法有关规定相吻合,属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因此不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2004年8月13日,海口第一起因骑电动自行车入市被处罚而引发的案件,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完)(纪燕玲)(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