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条例》明年元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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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0:44 新华网 |
昨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条例》,条例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的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民间艺人和团体既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也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主体;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许可他人利用其掌握的知识和技术等应当是有偿的。因此,条例规定了由政府命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以及相应条件和权利义务。其义务特别强调了被命名后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要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和原始资料、实物,并培养新的传人。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同时也享有“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和“可以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 据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主任朱永康介绍,目前国家还未制定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专项法律。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过进行这方面地方立法的建议和议案;2002年和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今年又列入了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最终在本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记者黄世宏 郑昭 )(来源:福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