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大代表质疑:沱江污染索赔为啥不准律师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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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1:17 新华网 |
核心提示 省人大代表质疑: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凭什么以行政手段干涉律师代理群众的诉讼索赔? 雁江区司法局局长:司法局好心遭误解,不准律师代理,群众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事件缘起 人大代表质疑 司法局不准律师接索赔官司 “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居然用行政手段干涉法律的实施,拒绝帮助甚至相当于不让群众打官司,这是严重漠视法律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事件。”23日下午,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张世昌委员出示了一份《通知》,严厉责问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的行为,并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调查。这份《通知》立即引起与会同志的高度关注。记者昨日获悉,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 据张世昌介绍,雁江区司法局今年4月30日给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发出《关于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接市司法局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受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时,要遵循4条原则:1、不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2、推辞不了的委托代理,只能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3、涉及该污染赔偿的代理不准收取任何代理费;4、各所受理此类案件后,须立即向主管局汇报。 记者调查 雁江区司法局局长: 我们是为群众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的目的是尽量让受害群众采用调解的方式获得赔偿,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这完全是一片好心。我们根本不可能剥夺群众的诉讼权。按法律规定,老百姓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前晚电话采访了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局长汪新德(音)。 记者:当时出这个《通知》是怎么考虑的? 汪:我们是根据资阳市司法部门的电话通知发的《通知》,目的是尽量让受害群众采用调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这完全是一片好心。我们还专门规定了一条,如确需受理群众的委托代理,不准收代理费,这就是为了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记者: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通知》相当于不让群众打官司,您怎么看? 汪:这哪里是剥夺群众的诉讼权利呢?我们根本不可能剥夺群众的诉讼权。按法律规定,老百姓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群众对这个通知是不是有意见呢? 汪:这可能是内部一些同志不理解。 记者:有没有群众委托你们的律师呢? 汪:据我们了解,没有。 记者:当地群众索赔的情况怎么样? 汪:好像基本上都赔偿完了,但具体赔偿事宜不是我们司法局负责。 人大代表张世昌: 行使公权部门不能代行群众意愿 “一般老百姓对法律都不精通,律师不帮老百姓,老百姓就很可能输掉官司。他们剥夺了群众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也剥夺了律师行使诉讼代理的权利。这明显是通过行政手段违背老百姓的诉讼意愿。”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世昌。 记者:汪局长说,发《通知》的目的是为了群众节约诉讼成本,您怎么评价? 张:这只是借口,根本站不住脚。群众是否需要请律师,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行使公权的部门怎么能一厢情愿代行群众的意愿呢?很显然,这是通过行政手段违背老百姓的诉讼意愿。 记者:老百姓可直接起诉的说法有道理吗? 张:群众当然可以直接起诉,但一般老百姓对法律都不精通,律师不帮老百姓,老百姓就很可能输掉官司,这怎么叫替群众着想呢?更何况,法律服务所还具有法律援助的职责,叫法律服务所不接受委托代理,实际上还剥夺了群众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记者:司法局发《通知》是不是合法的呢? 张:法律没有赋予司法局这样的权利。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违法,司法部门就不能干涉。 记者:《通知》对律师的权利产生了影响吗? 张:肯定有影响。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委托人打官司,其权利也是有法律保障的,《通知》也剥夺了律师行使诉讼代理的权利。本报记者向朝阳 新闻背景 沱江特大污染事故 今年2月,川化集团技改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验,擅自投入试生产。2月11日至3月2日,其第二化肥厂污水处理装置因故障没有运行,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废水导致了沱江中下游地表水水体氨氮指标严重超标,造成资阳、内江近百万人饮水中断26天、水生态功能遭严重破坏,社会生产生活受到巨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生态环境恢复需5年。今年3月,省环保局对川化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新华社)(来源:成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