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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置房政府统一收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1:44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发布通告: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安置房。对已建未售和已批未建的安置房,由市建管局统一收购。

  根据厦门市有关规定,即日起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安置房。对已建未售和已批未建的安置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今后安置房(商品房项目拆迁安置除外)需求单位一律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安置房供应对象审查、供应标准确定等安置房分配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的安置房指标和与被拆迁安置房主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向市建管局购买。

  通告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0月10日前将已配售安置房报市建管局(住宅办)清理核实(不含岛外项目)。未按规定清理核实的房源,按自行销售处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由区政府启动实施的涉及农村城市化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区政府安置方案需报市国土与房产局、市建管局备案,剩余安置房源由市建管局统一收购;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和处理安置房的,违规所得金额将收缴到市财政。

  据悉,安置房包括拆迁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用房、危改安置房等。今后用于安置房的房源将有三种:统一收购的;结合商品房用地出让,安排一定比例的安置房;政府划拨用地,由政府组织建设的。(来源:张志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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