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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民企的钱不许乱用,江苏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2:23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有了严格限制。近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联合下发了《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2003年,江苏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累计达174.49万户,其中私营企业数34.37万户,继续位居全国第一。但据省中小企业局有关人士称,江苏省民营经济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总量、企业规模、外向度和特色化。我省设立这样一个专项资金,就是专门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记者昨天在《办法》上看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民营经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和有关活动;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活动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民营经济的宣传活动,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并明确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据悉,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根据我省产业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另外,如有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将被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报记者周京震(3版《商务在线》)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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