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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单位重大决策征求职工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3:1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省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贵州省工会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诸多方面强化工会职能,要求采取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单位重大决策听取工会与职工意见等方式保护职工切身利益。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工会的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兼并、破产及制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研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此外,《条例》还要求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当将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者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作者:王宁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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