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索要10万“环境损失费” 红花岗区法院依法强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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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3:1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红花岗区凤凰山下一拆迁户主在拆迁过程中,索要高出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数倍的赔偿费,其中包括10万元“环境损失费”。9月24日,红花岗区法院依法对这栋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据了解,经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国土部门对原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周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遵义润丰房开公司以2880万元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国家有关拆迁管理办法兑现拆迁补偿,但令房开公司始料不及的是,一些拆迁户却漫天要价。 据执行法官介绍,其中拆迁户李某的房屋评估价约30万元,但提出的住房补偿费却高达99万元。李某认为:他的住房背靠青山,环境优美,而且鸟语花香、四季如春,“氧含量高,粉尘低,噪音低,温度适宜”,而“拆迁之后,将不再拥有,因此要求赔偿10万元‘环境损失费’”。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认定“房开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要求对氧含量等的补偿无法律依据”。 由于李某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9日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决书。9月24日,红花岗区法院派出执行法官监督强制拆除工作。 作者: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