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不力最高可罚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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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3: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综合消息昨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规定,下列民间文化受保护: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工艺品和制作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可命名文化传承人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在本行政区域或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本地域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熟练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工艺或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保存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可以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获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资助。 侵占文物可罚两万 对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