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给小区车位管理做规矩 开发商不许炒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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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5:15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杨俊)上海市房地局昨天下发今年11月1日起将执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当前上海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和管理行为,对当前部分开发商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炒车位”行为予以制止。 车位管理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停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并在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时,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