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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将乞讨列入“特别管理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23:54 红网

  9月21日,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向市政协委员表示,北京暂不划定“禁乞区”。但李伟还表示,不会允许乞讨现象随意发展,如在天安门广场,医院等重要场所,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的地方,将不会有乞讨现象。(据《新京报》9月25日报道)

  读了报道,笔者觉得即既然北京暂不划定“禁乞区”,似乎就没必要把乞讨列入“特别”管理的范围。

  因为,从李伟副秘书长的表态看,既然北京市政府决定暂时不划定“禁乞区”,那顾名思义就是对乞讨行为的管理是列入社会正常的管理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说,在日常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行为并不会对乞讨行为的管理与其他社会公众的行为加以区别对待。那在此情况下,即使在李秘书长所列的天安门广场、医院等重要场所,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的地方,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即使是乞丐身份似乎也没必要将其与一般社会公众加以“特别”的区别,因为在这些场所,任何人的行为只有在违反公共利益、违反他人合法权益、且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对其加以干预才可以说是合法合理的,而如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事先就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加以区别,容易让人产生有行政歧视的感觉。

  而从行政管理的公共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也应该是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整体协调与公正。而这种社会的协调与公正,往往首先需要行政机关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思维,从而才能通过一定的行政“细节”来得到体现,如此才能有利于社会不同群体的和谐生存。

  所以,北京市政府这次暂不划定“禁乞区”举措,无疑是一个充满人文色彩之举。但笔者同时认为,北京有关部门似乎没必要将乞讨列入“特别“的范围,因为从行政管理的立场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是针对社会所有人的。而不能、也不必因行为人的身份、社会地位、贫富不同而有所区别。否则,就很容易滑入行政歧视的误区。要警惕!(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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