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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幼童不幸遭车祸身亡 离婚父母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8:00 新华网

  原告冀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其年仅5岁的儿子随父乘车外出时,不幸遭车祸身亡。为了要回此前给付前夫的子女抚育费及孩子的死亡赔偿费,冀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2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冀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原系夫妻。 1999年二人生育一子。2001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育,原告一次性支付抚育费 5万元。双方共同财产 10万元,每人得5万元。属原告所有的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育费、教育费、医药费等费用一次性交付被告。

  2003年7月的一天,被告携幼子外出旅游时,在河北省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其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实际损失为3.6万余元,其中包括26500元的死亡赔偿金。同年 11月26日,经当地交管部门调解,肇事司机与被告签订协议。双方各承担上诉损失总额的50%。被告从肇事司机处实际取得赔偿款20477余元。原告在得知幼子身亡后,将孩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双方离婚时其一次性给付被告幼子抚育费4万元(扣除已使用的1万元)及孩子死亡补偿费 13250元。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费用的给付有明确约定,且证据表明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给付的5万元。双方之子自2001年 12月至死亡,历时不足 20个月。现原告主张从已支付的 5万元中扣除1万元,由被告退还4万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有权取得因孩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死亡补偿费26500元的50%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完)(通讯员吉学刚)(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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