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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驾照者将人撞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9:0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钱炯通讯员陈澄清)明知同乡杨某无驾照,驾驶员曹某依然将机动车让其驾驶,结果发生车祸将他人撞伤致残。日前,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证驾驶者杨某和驾驶员曹某两人共同承担受害人各项费用78189.50元,在杨、曹两人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先由车辆所有人即本市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今年2月21日中午,既是同乡又是同事的杨某与曹某一同从公司出车。从未学过驾驶技术的杨某硬要过把驾车瘾。曹某碍于情面将车让给他驾驶。然而,车未驶出单位,就撞倒了正在水池旁洗手的员工丁先生。丁某被急送医院抢救,造成右上肢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右胸多发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5月27日,丁先生在与加害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杨某、曹某和所在单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此案审理中,曹某认为自己对杨某的驾车要求进行了阻止,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事故是由杨某违规驾驶所致,属单位内部管理不善,故应由单位和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杨某无证驾驶车辆所致,对此,杨具有过错。曹某在明知杨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将车交给其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也具有过错。曹虽然事发时对杨进行了阻止,但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他自己也乘坐在肇事车辆上,未能有效地阻止杨无证驾驶,故法院对曹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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